12月2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了第十三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中,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旨在应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的挑战。
自2002年国务院颁布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现行条例已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的需求。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显得尤为必要,以加强危险化学品全链条、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草案》提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实行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此外,《草案》还强化和落实了各方责任,具体包括:
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
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明确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分工,并要求这些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
适应新兴行业、领域发展:对于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赋予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力,并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在线巡查抽查。
《草案》还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进一步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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