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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外贸综合服务出口退税新政深度解读汇编(二)

Tiffany

2017-10-10

三、2017年35号公告施行后的影响初探

在外贸新业态蓬勃发展的形势下,2017年35号公告的出台,对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综服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旧政”下形成的固定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新政”施行后都将面临重大变化,税企双方都应公告内容充分理解,并根据公告的要求对现有工作模式做出合理调整。

(一)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影响

对综服企业而言,2017年35号公告的最大利好即明确了其“代理服务”的业务实质,解除了2014年13号公告将其视为“责任主体”的紧箍咒。但是,非责任主体不是“免责令牌”,相反,2017年35号公告细化了综服企业在税收违法行为中责任认定的标准,对综服企业提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风险管控要求。同时,2017年35号公告在退税管理中新增了部分管理要求,使综服企业在备案、退税申报、风险管控、纳税申报方面工作量有所增加。因此,根据公告新增规定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保障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平稳开展,将成为近期综服企业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其相关工作调整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与后继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流程的衔接。虽然代办退税情况备案程序简单,但涉及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分别进行备案申请,且备案数据需在税务机关内部传输、对审通过后才能完成完整的备案工作。备案工作是开始代办退税整体流程的基础工作,其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退税申报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不及时、不准确,将会拖慢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办理周期,也会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开展产生影响。因此,综服企业需要优化流程设置,新增与客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的信息、资料同步流程,在商务洽谈和客户准入阶段,应将国税机关关于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情况备案的相关要求及时传达给生产企业,并随时关注生产企业备案办理进度和首次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结果,做好接收生产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制作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流程管理。在流程设计中要做好与后继承接服务订单、开展报关出口、收汇、代办退税申报、协助办理融资等业务流程的衔接,充分考虑因生产企业提供信息不准确或税务机关在备案受理过程中因信息系统软、硬件故障等突发状况对代办退税情况备案的影响,并据此合理安排后续流程的应急处理,避免因备案环节受阻而影响业务开展或导致融资风险。

2、做好代办退税申报和代办退税账户的管理。代办退税申报有两点显著变化:一是申报方式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退税申报变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申报,综服企业的人员需尽快学习掌握相应的政策及申报要求变化,升级申报软件,熟悉软件操作;二是针对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新增复核环节,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次是否与报关单标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相符、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否混同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等。在代办退税账户管理方面,由于账户的性质是生产企业作为退税主体指定的专用账户,因此需要双方在外贸综合服务合同签署时即予以明确,厘清法律责任。同时,综服企业还需要定期与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及国库对代办退税账户进行对账,做好退税款的内部管理工作。

3、做好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风险管控作为税务机关在税收违法处理中对综服企业进行责任界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其管控质量直接影响综服企业的业务风险及资损风险程度。综服企业在制度制定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掌握出口退税的风险特征及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分析指标,科学建立分析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风险画像、实地核查等风险防控手段,对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实现对代办退税业务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风险识别、分析和处置。特别是综服企业对生产企业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和出口真实性等内容的核查过程中,核查的范围和质量是主管税务机关判断综服企业是否履行了风险管理职责的直接依据,因此需要严把核查质量关,根据公告要求做到应查(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尽查,同时做好核查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避免由于风险管控漏洞导致承担相应的责任。

4、规范外贸综合服务服务费收入取得流程。2017年35号公告施行之前,存在综服企业将服务费收入由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合并开具的现象,企业的财务处理和税务机关的税务认定在服务费的收入确认、计税金额、纳税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2017年35号公告施行后,综服企业应根据公告要求,调整服务费的收费流程,规范服务费的收取及纳税申报。虽然公告没有明示要逐笔开具服务费增值税发票,但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服企业应考虑与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流程平行设计服务费、返佣、奖励等结算项目的结算流程和财务处理办法,协调业务岗位和财务岗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在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向每户生产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对税务机关的影响

2017年35号公告对2014年13号公告中表述模糊或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力度的同时降低了基层税务机关退税管理人员的执法风险,实现了外贸综合服务出口退税管理“有章可循”。公告新增的管理内容及工作要求较多,税务机关也要据此及时做出工作调整。

1、转变对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的管理理念。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将综服企业视同外贸企业管理、将生产企业的出口行为视同内销管理,忽视了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实质,难以结合业务特点“对症下药”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2017年35号公告施行后,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应更多关注综服企业风险管控职责的履行、服务流程设计的规范等;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则应转变管理模式,结合出口退税管理的特有要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对企业出口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同时,还应建立异地税收管理协作的理念,双方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互换、工作协作等方式实现对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协同税收管理。

2、增加管理人员力量,提高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能力。退税管理的专业性一般要求税务机关设置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因此,对于部分出口企业较少的地区,出口退税管理人员数量相对较少。2017年35号公告施行后,大量生产企业突然“变身”为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习惯于将生产企业比照内销企业(外贸企业的供货企业)来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短时间内在人员配置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都将面临新的挑战。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企业分布情况,结合企业出口数据进行分析,对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增长量和相应增加的工作量进行充分评估,针对出口企业数量和业务量增长较多的新情况,合理灵活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避免因出口企业“扎堆”办理退(免)税备案和代办退税情况备案,首次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等工作井喷式增长,发生管理人员不足、业务办理阻塞的情况。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还需要不断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新进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提高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的能力。

3、做好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相关软件的更新完善和应用工作。2017年35号公告的顺利施行,需要出口退税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软件及时更新完善并上线运行。对应税收管理业务工作的调整,出口退税信息化相关软件的升级完善既涉及功能的增加、调整,如新增代办退情况备案和代办退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功能模块;也涉及大量的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如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数据、评估、审核发现的异常情况数据等;还涉及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数据的传输。税务机关需提前统筹信息化软件上线所需的开发、升级工作,上线后续的管理人员操作培训、熟练应用及运行维护也需要纳入工作准备之中。同时,还应建立应急保障机制,对于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丢失等意外情况,需要提前准备业务补偿方案,保障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文章来源: 第一化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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