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表中内容公示: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查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其予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除此之外,近日还有单位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9月29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表中内容中显示: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4月26日配制的硫酸镁口服溶液(批号20210426),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1年版》抽样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
对于该院的违法行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由于货值金额并未公开,所以罚款金额也不的而知,但是根据处罚依据来看,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也按一万计算,该医院罚没款或超十万。
除此之外,近日还有一家药企被处罚的消息引起业内关注。
9月23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公示,对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处罚。
由于该企业在2020年7月被查9批次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批号:1905244、1910094、1910124、1912044、1912054、1912064、1912074、1912094、1912104)存在“溶液澄清度”和“颜色”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合格。9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多达67万,其中更是有6批在新《药管法》实施后生产的,药监局对这些药品予以12.5倍的处罚,最后罚没共计9740175.5元。
这张近千万的罚单对企业来说也是严重的损失,同时还失去了商誉,所以药企生产药品一定要严格把控质量监管,现在产销劣药处罚起来并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