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6月1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具体而言,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包括非电热的工业用炉及烘箱、液化器、垃圾焚烧炉、数控放电加工机床、抗辐射电视摄像机、机场用旅客登机桥、燃料电池、钢轨、废棉纱线等。
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的,包括再生钢铁原料、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等。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包括含金生铁、合金钢粉末、铁及非合金钢锭、不锈钢半制成品等。
这一调整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