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出口快报

外贸企业防范贸易诈骗的实例分析

Tiffany

2018-09-04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僧多粥少的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防范贸易诈骗,首先就是要摆正心态,作为亚洲没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客户横眉冷对挑毛病是常态,如果客户嘘寒问暖地拿信用证下大订单,那就要警惕了;其次,要多看实例分析,如果抱着会者不难的华而不实心理,那么就会财货两空。

买方利用当地海关政策欺骗代表性案例

(一) 买方利用当地海关政策欺骗实例介绍

按照《2010通则》规定,在卖方发货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目的地后,收受(受领)货物是买方的一项基本义务,除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下买方拒绝付款并收受货物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在买方未能及时付款并收受货物的情况下,世界各国海关基本都允许卖方付清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直接办理退运,但是也有个别海关有特别政策,如印度海关就规定卖方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OR弃货物证明》才能办理退运,而部分印度不良商人正式利用这一海关政策实施贸易欺骗。

印度JARISH公司是广州斯马兰金属制品公司的老客户,双方已经合作3年。2017年8月15日,斯马兰公司接到JARISH公司2*40尺柜,CIF Nhava Sheva,金额130000美元的保温杯订单,JARISH公司如期预付了30%预付款,斯马兰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及时安排了生产并于10月13日发货,10月16日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扫描后连同其他装运单据发给JARISH公司要求支付尾款,但是JARISH公司迟迟没有支付尾款,斯马兰公司起初并没有在意,以为跟往常一样,只是延迟支付罢了,但是直到预计到港时间11月10日,还没有收到尾款。斯马兰公司立即联系货运代理查看货物状态,经查货物已于11月8日到港,买方还没有办理提货手续,所以立即电话和邮件联系JARISH公司,通知货物已经到港,要求其尽快支付尾款以便寄送正本提单供其提货。每次联系JARISH公司,其负责人都说正在安排,到后来甚至拒绝回复,直到12月5日,JARISH公司仍然没有付款提货,斯马兰公司意识到JARISH公司可能要恶意拒付了,考虑到货值较大,于是联系货代办理退运,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却发现,想要办理退运必须得到目的港收货人(JARISH公司)的同意并由其出具《放弃货物证明》,由于JARISH公司已经失联,无法取得相关证明,退货办理失败。12月24日,货运代理通知斯马兰公司,货物被印度海关以在海关仓库存储超过30天且联系不到收货人为由,于12月23日拍卖,后经调查竞拍货物的正是海运提单上的收货人JARISH公司,本案以斯马兰公司钱货两空结局。

(二)具体分析

从了解到的相关案例看,此类欺骗案件多发生在与印度客户交易中,都是通过电汇结算且有一定比例(一般在70%以上)尾款发货后凭提单副本付清的付款条件下。通过利用翻译软件来查询印度海关关于退运以及拍卖的相关规定:关于退运:印度海关规定卖方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卖方出具放弃货物的证明文件,卖方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退运手续。这项规定给印度不良进口商提供了可乘之机,类似本案中这种有预谋的欺骗,进口商不会提供《放弃货物证明》,也不会在函电中表示弃货,如本案中JARISH公司最初的函电一直说正在办理,然后选择失联,注定出口企业没有机会从进口商处取得做弃货物证明》,所以出口印度的货物遭遇类似本案中的欺骗时,很难通过办理退运进而保全货物。关于货物拍卖: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在海关第二次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而且按印度海关最新要求,提单和舱单必须显示进口商的相关信息,而一旦在舱单上显示了进口商的进出口登记号,货物所有权便已实质的转移给了进口商,此时无论以何种贸易术语成交,运输由谁来安排,卖方(发货人)、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即使提单收货人一栏显示“T0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提单仍在卖方手上,印度进口商(收货人)都可以不管海关的通知,也不配合退运,如同本案中的JARISH公司一样等待海关拍卖,最终低价获得货物。

(三)风险防范

为了预防买方利用当地海关特殊政策实施贸易欺骗案件的发生,中小外贸企业可以在三个方面加以预防。其一,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详细了解目的港海关关于退运的相关规定,如有类似印度海关这样的规定,不管新老客户电汇结算方式下一律要求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或者采用信用证结算,避免类似本案中进口商不付款及收受货物,在最终被目的港海关拍卖时低价买入的现象发生。其二,在发货后要及时催促买方付款,并慎重查找买方未能及时付款的原因,如果确认买方可能恶意拒付,可尝试通过诱导性的邮件引导买方承认弃货,如通过邮件询问“您是准备放弃货物吗?”等类似文句引导买方回答“是”,从而获得买方主观弃货的证据,为以后的可能退运做准备,而不是单纯的继续催促买方付款。其三,吸取经验教训,查看并总结世界各地海关的特殊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去做,以免给进口商提供拒付的理由。同时加强对老客户信誉风险的管理,尤其是过去一直下小单突然下大单的客户(事出反常即为妖),必须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收款风险,从而采用风险更小的付款条件,而不是被突然的大单冲昏了头脑。因为部分骗子为取得卖方的信任,可能会通过长时间的小单合作取得信任,然后在大单时实施贸易欺骗,一次赚回过去所有的付出。

文章来源: ECHEMI
免责声明:本文章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ECHEMI(Echemi.com)所有

ECHEMI活动

入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