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开展减污降碳等方面相关工作,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算指标包括财政部下达的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财资环〔2022〕58号)和按照因素法已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苏财资环〔2021〕50号、苏财资环〔2022〕7号),按照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2)。
二、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各市县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补助资金部分,科学合理填报《江苏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2年度)》(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制度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