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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药价放开后,我国开始制定首部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就《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引导相关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遏制违法涨价、恶意控销等行为。
自药价改革以来,我国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开始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毫无疑问,放开药价让市场说了算,是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药价改革后,政府放开了价格管制,但这并不代表政府“大撒把”,对药品价格不管不问。而是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政府从药价制定者向市场调控者、监管者的角色转变。
药价放开后,我国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的任性涨价行为,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其中,原料药垄断造成的药品价格上涨尤为引人注意。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仅2017年,国家发改委就发布过3起对原料药处理结果的公告。最近一起是在上个月底,国家发改委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一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两家公司罚款共计44.39万元。由此,异烟肼价格短期飙涨二十多倍的秘密才被揭开。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关于药品价格行为规则的法律法规,相关条例都散落在其他法律当中。此次《征求意见稿》就是根据《反垄断法》《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具体制定的。
《征求意见稿》首先界定了短缺药品、相关市场及垄断协议等概念。短缺药品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相关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的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监管。比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下列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二)固定或变更投标价格;(三)固定或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代理费用、市场折扣等费用;(四)固定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基准;(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药品价格的标准公式;(六)通过限定产量、销量控制价格;(七)通过划分市场控制价格;(八)通过联合抵制交易控制价格;(九)通过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控制价格;(十)其他变相固定或变更价格的方式。
再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规定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不得实施独家交易控制价格(独家交易主要指通过签订包销、承销、独家代理、独家销售等协议实施的交易);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等方式,变相拒绝进行交易等。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禁止经营者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价格过高、过快上涨;除生产自用外,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囤积短缺药品或原料药产品,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等。
总的来看,药品价格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注的焦点之一,药价虚高一直被认为是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群众看病贵的重要推手。自政府放开药价管制之后,一些短缺药、原料药大幅涨价,考验着监管部门。此次出台《征求意见稿》就是发挥监管部门在药价市场中,作为调控者、监管者的作用,指导短缺药、原料药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维护短缺药、原料药领域的公平竞争与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