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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关于《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10+1个问题(二)

Tiffany

2017-08-31

5.《监管区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监管区管理办法》共四章,30条。

第一章 总则,5条,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和效力、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等内容。

第二章 海关监管区的管理,8条,分别规定了监管区的设置要求、海关权力、海关实施监管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情形以及特殊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14条,分别规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条件、程序、海关监管方式、海关的权力、经营企业的义务以及违反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附则,3条,分别规定了海关人员责任、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及失效规定等内容。

6.《总则》一章的重点在哪里?

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和效力都属于常规性的条款,需要了解,而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这一章的重点,要仔细体会。

第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第五条规定,海关实施监管“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这两条规定表面上看,一个是针对相对人,一个是针对海关,但相信大家不难发现,其潜台词却都是指向“其他部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第2个问题解释办法出台困难时指出的第一个原因就是“分寸的拿捏”问题,在这背后,可以想象发生过一些不够愉快的事情,才使得海关如此煞费苦心地在总则中加入了这样并不寻常的条款。

7.《海关监管区的管理》一章的重点在哪里?

应当说,这一章的规定偏重原则性,中规中矩,新意欠奉,没有特别需要强调的内容。如果一定要找的话,第十一条,关于进出境物品的具体要求勉强可以算一个。

一是这一条中提到的“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海关监管区”定义里提到的“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处所和地点”具体是指什么;二是与第九条关于运输工具和第十条关于进出境货物的具体要求相比,唯独第十一条中有“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显示出行邮物品监管的特殊性。

8.《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一章的重点在哪里?

注意,关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这一章,全!是!重!点!

篇幅上来看,14条的篇幅远超其他各章,占总篇幅的近一半;

地位上来看,虽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并列为海关监管区之一,但在《监管区管理办法》中只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单独列一章;

内容上来看,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条件、程序、海关监管方式、海关的权力、经营企业的义务以及违反责任等内容,无一不与企业密切相关;

效力上来看,《监管区管理办法》的出台同时废止了2008年施行至今的有28条正式条款和8个附件的《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主要的吸收和变化都体现在这一章。

9.《附则》一章的重点在哪里?

一般来说,附则通常没有什么特别之处,需要记住《监管区管理办法》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即可。

10.理解把握《监管区管理办法》的重点在哪里?

一是重点把握《第三章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内容,我们已经提示大家,这一章全是重点,所以,将在“+1”的部分为大家具体分析解读;

二是明确海关与其他部门的分工,《监管区管理办法》中不寻常地强调按照其他部门的要求开展业务和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职责,用心良苦,需仔细体会,更要严格执行;

三是随时关注配套措施,《监管区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场所设置规范》和申请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具体办法,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其中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于2017年8月22日以第37号公告方式公布;

四是注意与其他规定的衔接和冲突,《监管区管理办法》中提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以及旅客通关类场所、邮件类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是把握施行时间,《监管区管理办法》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前,涉及海关监管场所的有关规定,比如程序、文书等仍按照原《海关监管场所管理规定》办理。

《监管区管理办法》对《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吸收和变化体现在哪里?

我们已经强调,《监管区管理办法》最主要的章节是关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规定,相对于同时废止的《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既有吸收,又有变化,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最为密切,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做专门的分析解读。

文章来源: 第一化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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